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企业无法支付工资,可动用保证金支付,但需在十日内补存200%的金额。
法律分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十日内按动用金额的百分之二百补存。
拓展延伸
农民工保证金缴纳及相关部门指引
农民工保证金缴纳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农民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缴纳保证金。具体部门根据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劳动就业局等。农民工可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缴纳程序和要求。保证金缴纳后,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农民工应按时缴纳保证金,以免影响相关权益的享受。
结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需按时缴纳工资保证金,并确保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保证金进行支付,并要求企业及时补存。农民工应了解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得到保障。请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缴纳程序和要求,以免影响相关权益的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六条 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七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