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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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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能开货物运输业专用。
一般纳税人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代开2013年8月1日后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税率票面税率3%据实抵扣。
1、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货物运输业专用作废: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当月,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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