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或巨大,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行贿罪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构成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上要件。
法律分析
如果一个人行贿了5000万,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的人,应该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拓展延伸
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使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如下:
1. 客体要件: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主观要件: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构成要件: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包括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有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3)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有价证明文件、支付凭证、有价、结算凭证、空白等可以折算为货币的财物的任何形式的财物。
(4)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 处罚:犯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巨大的。
(2)多次行贿,并以后每次行贿数额累计计算。
(3)向三人以上行贿,其中一人或者数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行贿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行为。对于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面临巨额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